最新消息
【資訊法規】轉知行政院函頒訂定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限制使用原則」,自即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單位應依該原則第四點,避免採購及使用相關產品。
三、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,將待行政院通知後,再行公告。
四、"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"如附件。
附加檔案 | 大小 |
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.pdf | 285.51 KB |
一、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單位應依該原則第四點,避免採購及使用相關產品。
三、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,將待行政院通知後,再行公告。
四、"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"如附件。
附加檔案 | 大小 |
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.pdf | 285.51 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