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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資訊法規】轉知行政院函頒訂定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限制使用原則」,自即日生效。


一、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單位應依該原則第四點,避免採購及使用相關產品。
三、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,將待行政院通知後,再行公告。
四、"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"如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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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.pdf285.51 K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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